浙教办函〔2020〕28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扩大地方管理自主权的有关精神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方式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和内容
以设区市为单位对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开展考核。2020年因疫情影响,各地可按照《通知》精神,制定针对2020年培训工作的考核方案,对培训工作数量上不做考核,加大对创新培训模式、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做法举措的分值权重。为简化2020年考核工作,各地可根据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开展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并按照100—86分、85—60分、59—0分,给予赋分,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
各地应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及本地区实际,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各地方案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考核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一级备案制度,分县(市、区)自评、设区市考评、省级备案。
(一)各设区市制定本地区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于2020年12月9日前完成考核工作部署,并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二)县(市、区)自评。2020年12月16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照本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
(三)设区市考评。2020年12月21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审,考核结果需公示3个工作日。
(四)省级备案。2020年12月25日前,各设区市将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考虑各设区市分别制定考核方案,可能存在口径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省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教师培训)将先根据教师规模、经济状况类别等因素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确定各设区市分配金额后,再结合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分解,最后确定各县(市、区)分配金额。
三、工作要求
2020年是第一次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的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推进本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健康发展。
(一)做好2020年教师培训工作总结。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年度教师培训总结工作,重点突出疫情防控常态化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特色和成效。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7〕21号),请各地一并报送本地区“2020年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培训)使用情况报告”。
(三)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减少甚至取消其当年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四)按时报送材料。为按时完成2020年的教育发展绩效考核,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务必抓紧时间,严格按时间要求报送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并于报送考核结果的同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请各地根据2020年考核实施情况,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作为下年度考核依据,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各项材料请以电子稿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工作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宋宁宁,电话:0571-88218212;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平台支持),电话:0571-87881637;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电话:0571-88008925。电子邮箱:zjsf1914@163.com。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