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21〕5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安排
2021年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4月—9月为实施整改阶段,2021年10月为总结报送阶段。
二、整治工作范围
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含需在我省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平台。
三、其他
(一)培训机构有关合同由培训机构注册地教育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收集,鼓励培训机构合同格式条款到“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平台”(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切实增强培训机构守法意识与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请各设区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加入工作钉钉群(群号:33717327),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表(详见附件)和3—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省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省教育厅联系人:高畅,电话:0571-88008907。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笑伦,电话:0571-89769073。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doc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