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单一维度的高职教育质量主体观不利于高职教育发展,协同共治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政府、高校、社团等主体共同参与到保障和执行高等教育质量的队伍中来,形成多种维度的高等教育质量主体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目标,治理的现代化正在成为一种国家意志。《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应当与现代治理发展相结合。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加快推进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协同治理相关理论
(一)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学:源于希腊语,指“协调合作之学”,是1971年由西德的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的,他认为“协同”是描述支配不同物理系统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规则。
治理:传统的经典意义是指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或者政治活动,原意是控制、操纵和引导。詹姆斯·罗塞瑙(James N.Rosenau)作为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认为“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俞可平认为“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将治理的概念表述为:个人、公共组织或私人机构管理共同事物的总和,调和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并使其趋向于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具体包括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起到协调功能的非正式的、约定俗成的契约规范[1]。
协同治理:是以协同学和治理理论为基础的新兴的交叉理论,是应对复杂性、系统性的治理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通过相关利益者的多元主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协同推进以达到系统、科学、有效,合作、互利、共赢的共同治理目的。李汉卿认为“协同治理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协同和共同规则的制定”等特征[2]。协同治理理论对于建立健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爱德华·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3]。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主体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教师、学生、企业职工等多个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或个体,每一个组织或个体都拥有自己的目的与需求,都期望能从高职教育保障的过程中获取预期收益。因此,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要充分考虑到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
(三)系统论
系统论是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其结构和功能,研究整体、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以优化系统的观点看待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高等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具备整体性、协同性和结构性三个基本属性,即要求以不同的内容为基础,以协同的方式构建一个能够实现高职教育质量有效保障并持续改进的系统。
二、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
当前参与高职教育质量治理的主体间的协同关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整体上处于一种类似“局部协作、分散治理”的状态,各主体质量治理意图存在差异性、过程存在离散性、资源整合利用零散化。
当前,制约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质量治理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参与治理的保障机制,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够,参与治理权力弱,参与治理面较窄、治理内容局限,参与治理行动缺乏,参与治理能力不足等。而推进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包括:缺乏学校制度保障、企业治理权力不清晰、缺乏专门项目支持、缺乏机制保障企业利益、缺乏有效监督评估、缺乏主导合作平台等。因而,建立科学合理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就尤为重要。
(一)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主体
调研表明,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紧密相连[4]。高职教育质量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第三方机构、学生、教师等。高职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积极回应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是保障高职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在这些质量保障主体中,政府是质量监管主体,学校、教师和学生是内部质量保障主体,学生同时是质量受益主体,社会(包括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是外部质量保障主体。
(二)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框架
高职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一个网络型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平等独立的自治自主机制、法规治理的协议规则机制、双边多边的信息互通机制、优质高效的资源共享机制、互惠互利的权益共赢机制、权责统一的责任共担机制、智慧集成的相互监督机制、多元协同的质量共治机制是构建高职教育质量网络型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如图1所示。
图1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
深入厘清高职教育质量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职责、主要任务和期望目标,有利于解析利益相关之间的协同关系,为解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奠定基础。
1.政府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在高职教育质量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发挥主导、监管、支持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质量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政策支持指导,人才规划实施,产业规划实施,人才使用评价和国家学科专业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毕业设计标准、专业设置标准、教师队伍标准、设备仪器条件标准等规范标准制定等;其期望目标是促进国家教育发展、产业发展、企业发展、行业发展、学校发展和质量发展,提升高职教育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
2.学校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发挥组织、规划、实施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专业结构、师资队伍、资源条件、职业文化、实习实训、校企合作、课程教学、学习成效、就业质量、技术服务、社会声誉等)、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资源建设、条件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和标准建设(专业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毕业设计标准、专业设置标准、教师队伍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评价考核、条件保障、师资队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统一、学思并重),加强学校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制度、治理机制、管理监控、社会声誉等),改革教育教学(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学、教学成效等),促进教师发展(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社会服务、团队建设、专业发展等)和学生发展(在校成长、成果考核、就业质量、社会服务、学习成效、职业发展等)等;其期望目标是促进学生发展、教师发展、教育发展、学校发展、学科发展、专业发展、科研发展、学术发展、文化发展、服务发展和质量发展,提升办学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政治效益和生态效益。
3.企业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企业的基本职责是发挥组织、规划、实施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服务、前沿技术课程教学服务、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参与体制机制建设、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参与技术课程建设、参与立体教材建设、参与教学资源建设、参与质量标准建设、参与实习基地建设、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支持教师下企锻炼、支持学生顶岗实习、聘用毕业生就业、技术应用集成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产品升级开发、产业升级发展、参与学校治理等;其期望目标是促进企业发展、教育发展、产业发展、产品发展、行业发展、科技发展、创新发展和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
4.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发挥指导、协调、联动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行业技术指导咨询、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技术技能竞赛、行业人才培养指导、行业学术交流服务、行业质量监督评价、学科专业建设服务、课程资源建设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等;其期望目标是促进教育发展、产业发展、企业发展、行业发展、服务发展和质量发展,提升行业组织服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2015年,教育部在高职教育成立了56个行指委,要充分发挥行指委的作用,可以考虑以行指委为基础组建高职专业认证和评估委员会,在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会的领导下,从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做起,逐步推进行业企业实质性地参与到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来。
5.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 的基本职责是发挥监督、评价、服务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质量监督评价、技术指导咨询、协会(学会)建设、规范标准制定、产教融合服务、前沿技术课程服务、创新创业教学服务、学科专业建设服务、课程资源建设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等;其期望目标是促进教育发展、产业发展、企业发展、行业发展、服务发展、质量发展等,提升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生态效益。
6.师生的基本职责与主要任务
在高职教育质量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学生与教职工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中心,他们既是高职教育质量建设的参与者,也是高职教育质量直接受益者。如何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教职工的积极主体作用,促进学生发展、教师发展、职工发展是高职教育保障的本体价值追求所在。
三、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机制
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由于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利益取向不一致等因素影响,多元主体之间可能的最大共同利益选择并非一定能够实现。因此,在高职教育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管办评分离的实践中,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必须通过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教师、学生和校友等共同参与,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构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一)自治自主机制
学校、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各协同主体应当是具备依法自主决策、自我管理、遵规守法、民主管理等自治权力与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接受监督的法人主体。各协同主体在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理事会(董事会)章程框架下应当自主承担起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义务责任,形成民主管理、协作沟通、依法自治、自主决策的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二)信守协议机制
学校与各协同主体应当平等协商、明确各自的质量保障职能、责任和要求,在共同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框架下制定完善协同质量保障制度,签订质量保障合作协议,形成质量保障信守协议的长效机制。
(三)有效沟通机制
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教师、学生和校友等各协同主体应当建立规范化、流程化、周期性的质量保障例会制度、质量检查监督报告制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等,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及时有效的质量保障沟通协调长效机制。
(四)信息互通机制
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质量保障智能管理平台,有效支持学校与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教师、学生和校友等协同主体之间,建立形成质量目标、标准、实施、检查、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信息系统,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形成面向各个协同主体的质量状态视图,以智能手机终端等方式定向即时推送给各相关主体,形成质量保障信息互通的长效机制。
(五)资源共享机制
各质量保障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要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专兼“双师型”师资队伍、科技创新中心等质量保障资源要素投入方面,建立规范的共建共享制度体系,明确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形成质量保障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
(六)利益共赢机制
应当充分考虑和有效保证各质量保障协同主体的合法利益诉求,在校企合作协议及有关章程中,应当予以明确,最大限度争取政府在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支持,在有关利益分配方面应当体现质量保障责任与成效、投入与收益的有机统一,形成质量保障利益共赢的长效机制。
(七)责任共担机制
应当明确各协同主体在质量保障主要环节的角色责任,明确保障任务,规范保障流程,建立保障制度,落实落细责任,形成质量保障责任共担的长效机制。
(八)权力共治机制
应当在校企合作协作、校企合作章程等制度设计中,坚持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分工与协同相统一,投入与收益相统一,目标与制度相统一,形成质量保障权力共治的长效机制。
四、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主要路径
(一)创新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体制机制
一是健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构。政、行、企、校合作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中有不同程度的表述,但如何构建各个主体良性互动的协同机制等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协同治理的主要组织机构形式包括校企合作理事会(董事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质量保障(保证)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应当探索创新,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决策、咨询、协调和指导作用。二是健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行业支持、师生配合”质量保障原则,发挥政府作为“主导者”和“平衡器”的作用,推动学校、行业企业等其他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对话协作,消减责权耗散的弊病,共同实现高职教育质量保障良好的协同治理效率、效果。要防止产生责任的分散化和不确定性,以免质量保障失序和低效。
(二)健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法规政策
一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制度规范。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和观念,明确不同利益主体在高职教育治理中的责权利关系。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包括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起到协调功能的非正式、约定俗成的契约规范。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在《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化产教融合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中明确各主体质量保障的基本权责,或者制定出台专门的《教育质量保障法》,明确多主体协同实现教育质量保障义务与责任。在协同治理的具体实施层面,应当依法依规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或校企合作理事会(董事会)章程,明确规定各主体的质量保障责任和质量协同治理的规范流程。二是落实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权力。协同治理的基本权力包括决策权、咨询权、建议权、评价权等,应当确保各协同治理主体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责任与利益相统一。要克服传统“政校”模式弊端,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比较优势,实现真正的管办评分离,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
(三)完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一是优化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模式。高职教育质量协同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强调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彼此的依存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协商、信任合作的基础上,在竞争和协作的机制下,达到1+1>2[5]的效应。要大力探索混合式治理模式,实现各个治理主体责权的匹配,避免责任分散、价值离散,防止落入“多元陷阱”。二是巩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地位。协同治理的基本地位作用表现形式包括主体地位、或客体地位、或主导地位、或协作地位等,应当充分发挥各协同治理主体的角色作用,确保地位与责任相统一,达到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效应。
(四)打造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平台
一是打造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的互动平台。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多方互动平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政、校、企、行等各个利益主体参与高职教育质量协同治理提供平台和载体,激发参与积极性,形成交流互动,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健全分权机制、激励机制、监督制衡机制、问责机制。二是完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平台融合。要将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平台等与协同治理平台有机融合,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高职教育管理决策,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深度融合。
(五)完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监管评估机制
一是完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监管。首先,要完善多元协同主体对教育质量标准制定、教育质量生成、教育质量监控、教育质量评价反馈与改进等全过程的评价与监管。其后,要完善多元协同主体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课程体系开发与课程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质量控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专业教育质量反馈改进等评价与监管。二是加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成效评估。要加强多元协同主体对教育质量目标更精准、教育质量标准更科学、教育质量生成更有效、教育质量评价更全面等方面成效的评估。
五、结语
党的十九大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推进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为深入有效推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探索实践提供更有利的政策制度环境。创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完善高职教育质量协同共治的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加强协同治理监管评估,提升协同治理成效,是推进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2]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38-142.
[3]爱德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M].王彦华,梁豪,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4]郭文富.现代治理视角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