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21〕9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继续严格实施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同招”操作细则,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改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优化报名录取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和入学报名条件、各学校联系方式、“公民同招”录取结果等信息。学校应及时公开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三、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太阳集团城娱8722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大力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各地要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四、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我省和各地党委、政府明确的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五、有序实施学位爆棚学校户籍生分流调剂。各地要基于学校办学规模控制、班额控制等有关规定,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色预警信息。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
六、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为严肃纪律,规范招生,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执行的公信力,各地要坚持全省一盘棋,区域统一口径,坚守政策底线,除当地党委、政府明确的政策优待对象外,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绝不允许学校存在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的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公布违规招生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和回应群众诉求,对违规招生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必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招录的学生必须全部清退,对有关学校及负责人必须依规依纪处理,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有问题不及时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