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更好地发挥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浙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对原省教委1997年制定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来信来函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编:310014;也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进行在线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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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